Q1:旅行社所有之旅遊商品是否均得提供公務人員刷國民旅遊卡申請觀光旅遊休假補助費?
A:自106年3月1日起開放第四類自由行,公務人員如欲刷國民旅遊卡申請觀光旅遊休假補助費,除得透過旅行社參團旅遊、購買自由行套裝商品、台灣觀巴、台灣好行套票外;亦得透過旅行社購買機票、車票、代訂房或購買遊樂園門票等單一旅遊商品,惟無法確定實際使用日期之票券因具儲值性質,不得列入強制休假補助範圍。
Q2:旅行社辦理觀光旅遊,須具備何種資格始得成為國民旅遊卡之特約商店?
A:旅行社須先與本局審核通過之「國民旅遊卡」收單機構簽約,建置連線或手動刷卡機,並由收單機構於國民旅遊卡網站登錄其特約商店資料。另因應106年3月1日實施之第四類自由行已將「旅宿業」、「交通運輸業」及「觀光遊樂業」之「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均全數納入觀光旅遊額度核銷;如旅行社先前已裝設檢核代碼7901之特約商店,可與現行國民旅遊卡刷卡機併行使用。
Q3:旅行社辦理旅遊是否須與公務人員簽訂旅遊契約,及開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予公務人員?
A: 依發展觀光條例第29條規定,旅行社辦理團體旅遊時,應與旅客訂定書面契約。因此,旅行業辦理公務人員參團旅遊,得由該旅行社與機關代表所屬公務人員簽訂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如係個別公務人員自行參團旅遊,則由該旅行社與個別公務人員簽訂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至於公務人員購買旅行社包裝之「交通加住宿」自由行商品,因非屬民法所稱之旅遊契約,無前開定型化契約之適用,惟可由雙方當事人另行協議其內容。另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25條第3項規定,旅行社辦理上開旅遊業務,應開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予公務人員收執。
Q4:旅行社可否拒絕公務人員改由其他同仁參團旅遊?
A:不可,依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7點規定,公務人員因故不能參加旅遊者,旅行社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他同仁參加;惟如因而增加費用,旅行社得向該參加者請求給付;所減少費用,該公務人員不得請求退還。
Q5:旅遊行程中遇有不得已之事由致無法依原定行程進行,旅行社應該如何處置?
A:公務人員參團旅遊期間,如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依原定行程進行,依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9點規定,旅行社為維護旅遊團體之安全及利益,得變更旅程或更換食宿;其因此增加之費用,不得向公務人員收取,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公務人員。惟如該公務人員不同意變更旅程時,得終止契約,並得請求旅行社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
Q6:出發前公務人員有要事解除旅遊契約,旅行社得否請求賠償?
A:可,按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之適用對象,不因旅客之身分為公務人員或一般人民而有不同。因此,公務人員報名後縱使有要事無法參加旅遊行程,旅行社得依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3點規定,請求該公務人員賠償其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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