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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公務人員 113 年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費措施規定相關事項 Q&A

行政院 113 年 5 月 2 日院授人培字第 1133022839 號函振興花蓮縣觀光,放寬公務人員 113 年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費措施規定相關事項 Q&A113.5.27
01.適用原則及購買商品注意事項
Q.01.01.行政院放寬公務人員持國民旅遊卡至花蓮縣刷卡消費得給予加倍補助(以下簡稱放寬措施),其實施期間、範圍及何時可以核銷?

Q.01.02.加倍補助如何實施?

Q.01.03.學年制人員如何適用放寬措施?

Q.01.04.公務人員於放寬措施實施期間至花蓮縣合格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並給予加倍補助後,就剩餘之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額度,應屬觀光旅遊額度或自行運用額度?

Q.01.05.公務人員前往花蓮縣觀光旅遊所搭乘之大眾交通運輸工具,如途中涉及必要之路程轉乘,該路程轉乘可否適用放寬措施?


Q.01.06.公務人員購買東部觀光旅遊套裝行程,非屬花蓮縣之旅遊行程部分,其費用可否適用放寬措施?

Q.01.07.公務人員於臺鐵網站刷卡購買往返花蓮縣之火車票(例如:臺北往返花蓮),其返程可否適用放寬措施?


02.請領及核銷注意事項
Q.02.01.檢核系統就「加倍補助」之檢核要件為何?何種狀況須人工補登?

Q.02.02.辦理「人工審核認可補登」須注意之事項為何?公務人員須提供哪些資料?人事單位於檢核系統輸入哪些資料?

 

01.適用原則及購買商品注意事項

Q.01.01.行政院放寬公務人員持國民旅遊卡至花蓮縣刷卡消費得給予加倍補助(以下簡稱放寬措施),其實施期間、範圍及何時可以核銷?

A:
1. 實施期間:自 113 年 5 月 2 日起至 113 年 12 月 31 日止。
2. 實施範圍:
(1) 公務人員於放寬措施實施期間持國民旅遊卡至花蓮縣合格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含消費地點在花蓮縣之預購型或儲值性商品),且符合「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以下簡稱休假改進措施)相關規定者,不限行業別均得列為觀光旅遊額度,並於 113年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總額內實施加倍補助。
(2) 另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費係以「年度」為單位發給,爰公務人員至合格特約商店刷卡購買凡屬「先付錢,再分期、分次享受商品或服務」之預購型或儲值性商品(例如:車票、國內線航空機票、門票、住宿券、餐券、禮券、優惠券等),並符合放寬措施規定者,均僅得請領113 年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費。
3. 何時可以核銷:檢核系統「加倍補助」檢核功能於 113 年 5 月 28 日修正上線,各機關人事單位自同日起即得辦理所屬人員休假補助費請領及核銷事宜。

 

 

Q.01.02.加倍補助如何實施?

A:加倍補助係在公務人員按其 113 年所具休假資格核給之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總額內實施,並採取於花蓮縣內合格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不限行業別均得列為觀光旅遊額度」及「部分額度無須刷卡消費」之方式辦理請領及核銷。例如:
1. 某甲 113 年具休假 14 日資格,113 年補助總額為 16,000 元,其於花蓮縣合格特約商店刷卡消費 8,000 元,給予加倍補助 16,000 元(其中8,000 元無須刷卡消費);又如刷卡消費 10,000 元,給予加倍補助至16,000 元止(其中 6,000 元無須刷卡消費)。
2. 某乙於放寬措施實施前,已請領 5,000 元休假補助費,其於花蓮縣合格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僅得於 11,000 元(16,000 元-5,000 元)範圍內
3. 實施加倍補助。

 

 

Q.01.03.學年制人員如何適用放寬措施?

A:學年制人員於 113 年 5 月 2 日至 113 年 7 月 31 日符合放寬措施規定之刷卡消費,得於 112 學年度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總額內實施加倍補助;於 113 年 8 月 1 日至 113 年 12 月 31 日符合放寬措施規定之刷卡消費,得於 113 學年度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總額內實施加倍補助。

 

 

Q.01.04.公務人員於放寬措施實施期間至花蓮縣合格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並給予加倍補助後,就剩餘之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額度,應屬觀光旅遊額度或自行運用額度?

A:公務人員於放寬措施實施期間持國民旅遊卡至花蓮縣合格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均得列為觀光旅遊額度並實施加倍補助;倘休假補助費請領後尚有剩餘額度,於 8,000 元以內屬自行運用額度,逾 8,000 元部分為觀光旅遊額度。例如:
1. 某丙 113 年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總額為 16,000 元,於放寬措施實施期間至花蓮縣合格特約商店某百貨公司刷卡消費 5,000 元,依規定均得列為觀光旅遊額度並加倍補助 10,000 元,其剩餘之休假補助額度6,000 元(16,000 元-10,000 元)均屬自行運用額度。
2. 某丁 113 年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總額為 16,000 元,於放寬措施實施期間至花蓮縣合格特約商店某博物館刷卡消費 3,000 元,依規定均得列為觀光旅遊額度並加倍補助 6,000 元,其剩餘之休假補助額度10,000 元(16,000 元-6,000 元),分屬自行運用額度 8,000 元、觀光旅遊額度 2,000 元。

 

 

Q.01.05.公務人員前往花蓮縣觀光旅遊所搭乘之大眾交通運輸工具,如途中涉及必要之路程轉乘,該路程轉乘可否適用放寬措施?

A:公務人員持國民旅遊卡刷卡消費搭乘大眾交通運輸工具前往花蓮縣觀光旅遊,如途中涉及必要之路程轉乘(例如:從臺中搭乘高鐵至臺北,復於臺北轉乘臺鐵至花蓮),致旅程部分車票之起迄地點未涵蓋花蓮縣(例如:臺中至臺北之高鐵車票),經公務人員出具轉乘車票票根,並由各機關人事單位本權責審認該轉乘車票確屬至花蓮縣觀光旅遊之同一趟旅程,仍得適用放寬措施規定,將轉乘車票以人工補登辦理加倍補助。

 

 

Q.01.06.公務人員購買東部觀光旅遊套裝行程,非屬花蓮縣之旅遊行程部分,其費用可否適用放寬措施?

A:加倍補助之實施範圍僅限於花蓮縣內,爰公務人員如向合格特約商店購買東部觀光旅遊套裝行程,須請業者另開立屬花蓮縣部分之旅遊行程相關費用證明文件(或收據、發票等,證明文件格式不拘),並就前開費用辦理人工補登加倍補助;至非屬花蓮縣之旅遊行程相關費用,僅得以一般合格交易(按觀光旅遊額度或自行運用額度)之規定辦理核銷,不適用放寬措施。

 

 

Q.01.07.公務人員於臺鐵網站刷卡購買往返花蓮縣之火車票(例如:臺北往返花蓮),其返程可否適用放寬措施?

A:
1. 加倍補助之實施範圍僅限於花蓮縣內,爰公務人員於臺鐵網站線上刷卡購買往返花蓮縣之火車票(註:臺鐵網站線上刷卡機台之地址並非設定在花蓮縣內),因去程之目的地係在花蓮縣內,得以人工補登加倍補助;惟返程之目的地非屬於花蓮縣內,僅得以一般合格交易之規定辦理核銷,不適用放寬措施。
2. 至公務人員如係從花蓮縣內之實體車站(如花蓮站、玉里站等)刷卡購買返程車票,倘該實體車站為合格特約商店,且刷卡機台之地址亦設定在花蓮縣內(請公務人員刷卡前逕向各車站確認),則檢核系統就返程車票將自動核算加倍補助。

 


02.請領及核銷注意事項

Q.02.01.檢核系統就「加倍補助」之檢核要件為何?何種狀況須人工補登?

A:
1. 加倍補助檢核要件包含刷卡消費之「交易日期須在 113 年 5 月 2 日至 113年 12 月 31 日間」及「合格特約商店地址須在花蓮縣內」;倘其中一項要件不符,檢核系統即不會自動核算「加倍補助」金額。是以,公務人員如係在網路商店(線上)刷卡消費,請於刷卡前逕向業者確認該網路商店線上刷卡機台之地址是否亦設定於花蓮縣內,且為合格特約商店。
2. 須人工補登之狀況:為合於放寬措施及休假改進措施之規定,公務人員持國民旅遊卡在花蓮縣外之合格特約商店刷卡購買「消費地點在花蓮縣之預購型商品或儲值性商品」時,須注意該商品之實際使用地點或消費地點,亦應為花蓮縣內之合格特約商店,始得辦理加倍補助核銷事宜(例如:交通票券券面所載之目的地站名須在花蓮縣內;門票、住宿券、禮券、餐券、優惠券等票【券】面所載之使用或消費店家,須為花蓮縣內合格特約商店),並請公務人員刷卡購買前逕向業者確認及自負舉證責任,後續由各機關人事單位本權責審認如符合放寬措施規定,再依 Q.02.02.說明進行「人工審核認可補登」;至公務人員持國民旅遊卡在花蓮縣外之合格特約商店刷卡購買預購型商品或儲值性商品,其實際使用地點或消費地點雖在花蓮縣內,惟如非屬合格特約商店者,僅得以一般合格交易之規定辦理核銷(檢核系統會自動帶出原刷卡消費金額,人事單位無須辦理人工補登)。

 

 

Q.02.02.辦理「人工審核認可補登」須注意之事項為何?公務人員須提供哪些資料?人事單位於檢核系統輸入哪些資料?

A:
1. 公務人員如有辦理人工補登加倍補助之需求,請於刷卡消費後提供紙本刷卡簽單(如以行動支付或電子支付方式消費,須截圖保存)及相關證明文件(格式不拘)給人事單位審核,並請人事單位依刷卡簽單上所載資料進行人工補登(路徑:例外處理→人工審核認可補登→新增人工補登;另「交易日期」欄位請輸入人工補登日期【請勿輸入刷卡交易日期,避免檢核系統判斷刷卡交易紀錄重複而出現「補登失敗」訊息】)。
2. 例如:
(1) 某戊於 113 年 6 月 3 日持國民旅遊卡至臺鐵網站,線上刷卡訂購於同年月 7 日由臺北車站前往花蓮車站之火車票 1 張 440 元。因臺鐵網站線上刷卡機台之地址並非設定在花蓮縣內,爰某戊出具乘車票根,經人事單位審核無誤後,補登 1 筆 440 元消費金額之刷卡交易紀錄。
(2) 某己於 113 年 11 月 29 日持國民旅遊卡至臺北市某合格特約商店旅行社 A 門市刷卡購買 113 年 12 月 28 日至 114 年 1 月 1 日之花蓮跨年旅遊套裝行程 10,000 元。某己經出具刷卡簽單及旅行社另開立該旅遊行程係於花蓮縣內之證明文件,經人事單位審核無誤後,於 113 年 12 月27 日補登 1 筆 10,000 元消費金額之刷卡交易紀錄,並請注意「交易日期」欄須輸入人工補登日期 113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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